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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小鹏、赵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杜小鹏,赵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20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鹏,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赵长兴,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小鹏、赵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70元退还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