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小鹏、赵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杜小鹏,赵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20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鹏,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赵长兴,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小鹏、赵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70元退还原告陕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