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徐汉清与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清,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徐汉清。委托代理人戢爱平,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庞,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古国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玮。委托代理人安季勋,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汉清与被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汉清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汉清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汉清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