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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与罗×、潘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罗×,潘甲,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杜××。被告:罗×。被告:潘甲。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第三人: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塘镇××号。法定代表人: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罗×、潘甲、第三人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杜××负担。审判长 戴   康   强审判员 戴成光审判员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郑   晓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