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华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燕诉被告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华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周燕,女,汉族,住天津。委托代理人刘玉俊,男,汉族,住天津。被告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县金堆城。委托代理人王征,陕西省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晓亮,男,汉族,系被告生产物流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诉被告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6元,由原告周燕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