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98号原告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街道××东××电××楼××层。诉讼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郦××。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朝金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朝金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朝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仁朝金负担。审 判 长 戴    亦    蕾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潘光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国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