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执裁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松梅与李现钊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梅,李现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梅,女,193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现钊,曾用名李现召,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3月6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现钊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戎桂霞名下)在河南省新郑农村合作银行龙王支行的存款3329.1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华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