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与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65号原告:余××。被告:蔡××。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