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时东与郑小产、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时东,郑小产,王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235号原告郑时东(身份证号码:3307261980********),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冷水村一区4号。被告郑小产(又书郑小彩)(身份证号码:330726196302272737),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东明村义门东路34-4号。被告王晓兰(又书王小兰)72723),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东明村义门东路34-4号。原告郑时东诉被告郑小产、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春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26日,被告郑小产以家庭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由被告郑小产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郑小产于2008年9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间借款的事实。证据二、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郑小产、王晓兰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负责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小产、王晓兰共同归还原告郑时东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受理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黄春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