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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弘奇绣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诚迪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弘奇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诚迪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15号原告:绍兴县弘奇绣品有限公司6-4)。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澄湾村。法定代表人:丁顺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诚迪纺织品有限公司0)。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轻纺大厦b楼1幢140号。法定代表人:单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弘奇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诚迪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弘奇绣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