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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曲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德海与李玉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海,李玉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李德海,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刘仲钢。被告李玉堂,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海诉被告李玉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闫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