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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华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华民初字第670号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鸡市拐更新街社区阳光家园*单元***号。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赵美丽,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8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15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甲。2004年10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被告入狱前,我俩就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张某甲由我抚养,被告在出狱后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财产分割和债务偿还事宜待被告出狱后我俩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被告张某某因在监服刑,未到庭应诉。庭前本院与其谈话时,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感情很好,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去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也多次来监探视我。我被判10年有期徒刑,于2007年11月已减刑2年,现距刑期期满再有2年多时间,我已具备第二次减刑条件,正在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学同学,二人自由恋爱。1998年9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2002年3月15日原告婚生一子取名张某甲,婚初双方关系较好。2003年11月被告因涉嫌盗窃被捕,2004年被告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原告多次前往探视。2008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2月5日,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其余刑只剩二年时间,其正在积极改造,争取第二次减刑,故不同意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现有共同财产为:位于西安市鸡市拐更新街社区阳光家园1单元101号住房一套,共同债务10万元(购房时借被告之姐张玉花)。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称,本院与被告的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亦维持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在被告服刑后,原告给予被告关心和鼓励,双方之间联系密切,促使被告改造中表现较好,因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审理中,原告亦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之被告余刑只有两年左右,亦有减刑机会,原告应顾及夫妻感情,促使被告更好改造,以营造和谐、维护稳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