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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黄中法知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山西电影制片厂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电影制片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黄中法知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法定代表人荆太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负责人马益民,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1号。负责人陶代金,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侵犯《狼袭草原》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未缴纳。审判长  田志敏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