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徐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5号4-2幢5楼10号。法定代表人侯进桥,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鹏。委托代理人李雯。被告徐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金国人民陪审员 刘心长人民陪审员 冯达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