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5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金龙与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龙,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575号原告:何金龙(曾用名何宝龙)。委托代理人:楼丽萍,女。被告: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桃源,组织机构代码:780472411。法定代表人:何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何金龙与被告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龙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5元,财产保全费995元,合计2,070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