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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树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杰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53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树杰,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2008年12月10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树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8日无锡市雪浪街道朱某的“豪爵”牌摩托车被盗。2008年3月,张某(另案处理)和其家属陈某(另案处理)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里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后又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新店镇松林村的朱树胜(另案处理),朱树胜又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朱树杰。2008年12月10日因群众举报而案发。该车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为43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摩托车一辆,被害人朱某的报案笔录,证人张某、陈某、朱某的证言,鉴定结论,被盗的摩托车车辆信息查询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树杰在非机动车辆交易场所,对没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朱树杰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树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梅  玉  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凤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