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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为与被告蔡池与蔡池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为,蔡池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负责人:阮剑良。委托代理人:戚树法。被告:蔡池中,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五村***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为。被告蔡池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池中所有的浙D×××××号别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人民币11万元)。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裁定对被告蔡池中所有的浙D×××××号别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人民币11万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魏志诚、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组成合议庭,200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戚树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池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诉称,2008年5月1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告蔡池中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贷给被告蔡池中人民币138000元,用于购买别克轿车一辆,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8.316%,采用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借款4344.56元。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连续二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合同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被告蔡池中以其所购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8年8月26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蔡池中发放贷款138000元,并已直接付给车商帐户内。被告蔡池中借款后未能依约还本付息。至2009年9月7日止已累计逾期7期,尚欠逾期借款本息29791.8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蔡池中归还借款本息114059.63元,其中利息4244.63元(计算至2009年9月13日止),2009年9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对被告蔡池中提供的抵押物别克轿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蔡池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凭证、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抵押清单、债务清单、还款方案各一份,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13号批复文件各一份,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2009年10月15日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以上证据,因被告蔡池中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相一致。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于2009年10月15日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告蔡池中之间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蔡池中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理应承担偿付尚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蔡池中以其所购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被告蔡池中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14059.63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9月13日止),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蔡池中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池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池中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借款本息114059.63元,其中利息4244.63元(利息计息至2009年9月13日),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09年9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二、如被告蔡池中不能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对被告蔡池中提供的抵押物浙DJE387别克轿车依法定顺序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8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651元,由被告蔡池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魏志诚审判员陆启杰代理审判员张姚望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马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