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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虎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王保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817号原告王虎。被告王保证,(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与被告王保证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虎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5元。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漪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