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虎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王保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817号原告王虎。被告王保证,(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与被告王保证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虎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5元。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漪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