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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唐健与被告马根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健,马根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唐健,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骏,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根光,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周凤霞,女,1970年2月5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健与被告马根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健于2009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健减半承担。审判长  郑惜今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