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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查妹宝、王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查妹宝,王金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38号。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颜国庆,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妹宝,女,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金虎,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查妹宝、王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2009年12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颜国庆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6013.01元,支付利息2922.85元(计算至2009年6月3日),及从2009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8.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若两被告到���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要求对两被告设定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查妹宝、王金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查妹宝签订《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查妹宝因购买雷克萨斯3456cc汽车一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元,期限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0年4月2日止,利率为年利率6.57%,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被告查妹宝从借款次月起按等额本息还款法于每月20日偿还本息;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被告查妹宝以有权处分的汽车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该合同上,被告王金虎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名。同日,原告与被告王金虎签订《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贷款责任承诺书》一份,约定查妹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元,被告王金虎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愿以家庭财产(包括个人所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对该笔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即将人民币380000元划入合同指定的帐号。然而,被告查妹宝贷得该款后,至2009年6月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6013.01元,利息2922.85元。另查,2007年4月2日,被告查妹宝至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登记证记载: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人为被告查妹宝,抵押物为苏E×××××雷克萨斯轿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承诺书、借款凭证、帐户信息、对帐单、结婚证、汽车抵押清单、车辆抵押登记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查妹宝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主要条款明确,意思表示一致,手续完备,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查妹宝贷款后,未依约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查妹宝为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以其所有的苏E×××××雷克萨斯轿车设定了抵押,现在其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在依法处置被告查妹宝设定的抵押���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查妹宝在与被告王金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贷款购买的雷克萨斯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查妹宝、王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6013.01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922.85元(计算至2009年6月3日),并偿付自2009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若被告查妹宝、王金虎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行有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查妹宝名下的车牌为苏E×××××雷克萨斯轿车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09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 判 长  金美珍审 判 员  吴剑良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时琼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