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桐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49号原告: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楼。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袁某某。被告: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大厦。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