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49号原告: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楼。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袁某某。被告: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大厦。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佳绩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