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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为与被告楼彭文与楼彭文、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为,楼彭文,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3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21号。负责人:傅涤峰。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被告:楼彭文,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东白湖镇山岔村60—*号。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街道环城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傅国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为。告楼彭文、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彭文、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诉称,2007年4月2日,被告楼彭文向原告申请住房按揭贷款34万元。经审查,原告于2007年4月9日同意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34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日期自2007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10日,月利率5.03625‰,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借款本息2877.11元。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被告楼彭文以其所购祥生世纪花城B4幢2单元204室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07年4月10日将34万元贷款划入被告楼彭文购买房产的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帐户内。贷款发放后,被告楼彭文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至2009年8月25日,已连续五期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现起诉要求被告楼彭文归还贷款本金304981.7元,利息6516.43元(计算至2009年8月25日止)及至贷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对被告楼彭文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楼彭文、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抵押人及其共有权人授权书、房地产抵押所有权(共有)人意见书、承诺书、支付通知各一份,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以上证据,因被告楼彭文、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楼彭文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楼彭文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理应承担偿付尚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楼彭文以其所购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楼彭文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未尽保证义务,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楼彭文尚欠原告借款本息311498.13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8月25日止),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楼彭文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应予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彭文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息311498.13元,其中利息6516.43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8月25日),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09年8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二、如被告楼彭文不能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楼彭文提供的抵押物祥生世纪花城B4幢2单元204室房产依法定顺序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972元,由被告楼彭文负担,被告诸暨市富润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7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