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5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57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