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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与浙江省××工××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浙江省××工××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浙江省××工××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浙江省××工××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应晓军审 判 员  许建平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