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与浙江省××工××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浙江省××工××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浙江省××工××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浙江省××工××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应晓军审 判 员 许建平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