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邱×、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邱×,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77号原告:胡××。被告:邱×。被告: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邱×、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猛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