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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09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甲与骆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甲,骆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97-1号原告楼甲。委托代理人楼乙、林某某。被告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甲诉被告骆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骆某某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市场46612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楼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