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薛民羊与景永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43号权利人薛民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永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执字第64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让执行员 李养民执行员 薛兵兵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