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为与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金华市××有限公司;周某某;朱某某;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49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楼××楼。法定代表人:郎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郎某某。原告林某某为与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房产)、周某某、朱某某、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一平独任审判,并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房产、周某某、朱某某、朗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恒××房产于2007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并由被告周某某、朱某某、朗建军提供连带责任。之后,仅支付了二个月利息。现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方偿还借款本息未着,故诉讼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恒××房产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92000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止,自2007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周某某、朱某某、朗建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证明被告恒××房产借款的事实及被告周某某、朱某某、郎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收据及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已收取400万元借款的事实;3、保证书,证明被告周某某、朱某某继续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恒××房产、周某某、朱某某、朗建军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本院经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据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且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均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9月20日,被告恒××房产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林某某借款,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一份。借据约定:金额人民币400万元;月利率2%;归还期限:二个月(即2007年11月19日);被告朱某某、周某某、朗建军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据同时对其它事项作出约定。原告随即于同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400万元。嗣后,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07年11月19日。2009年9月16日、11月12日被告朱某某、周某某先后出具《保证书》二份,承诺继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经数次催讨被告们偿还借款本息未果,遂致纠纷。2009年11月17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恒××房产因故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请求被告方偿付借款本息,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偏高,应予适当调整。被告拒不偿还,显系无理。被告周某某、朱某某作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鉴于被告朗建军保证的期限已超过六个月,双方就是否继续提供担保未作出约定,故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某某、朱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某某、朱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对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40元,减半收取26620元,由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周某某、朱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一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