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石建珍与谢来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珍,谢来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28号原告石建珍,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来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巧盈,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珍诉被告谢来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珍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69元,退费269元。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