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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石建珍与谢来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珍,谢来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28号原告石建珍,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来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巧盈,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珍诉被告谢来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珍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69元,退费269元。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