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航空开发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承办人:(2009)杭西商初字第2993号共印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93号原告: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航。委托代理人:徐胜。被告:浙江航空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祝毅。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委托代理人:陆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航空开发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