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16号被告人冯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69年10月13日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09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郑聆、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豫AFJ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汉城街办席王村村口时,因车速过快等原因,与由北向南推扶着人力三轮车横过马路的王某甲、王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事故责任。在交警未央大队处理事故期间,肇事车辆单位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综合分析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被告人冯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民事赔偿问题已妥善解决,故对被告人冯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