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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宝军与张金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军,张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被执行人张金鑫,男。张宝军与张金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23日,张宝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付医疗费2815.36元、交通费608.9元、误工费642元、住宿费120元、诉讼费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09)新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