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6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624号原告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高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78261375。法定代表人张德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军,男。被告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93464。法定代表人王渭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勤隆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94元,减半收取9,4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