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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与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张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228号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所地:嘉兴市××区××村××王公路南。法定代表人:闻××。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