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与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车××有限公司,张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228号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所地:嘉兴市××区××村××王公路南。法定代表人:闻××。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