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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81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杜××。原告王××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8月30日,被告以支付羊毛衫染色费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借款于同年12月底前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进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原告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在被告放弃质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证据证实,原告不能证明双方曾经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在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但其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借款1000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红平审 判 员  成剑斌人民陪审员  高祥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费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