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利峰不锈钢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利峰不锈钢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303257-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上畈村。法定代表人:张佩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方兴,宁波市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利峰不锈钢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4176-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雅度村周家。法定代表人:沈建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利峰不锈钢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利峰不锈钢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利峰不锈钢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的应由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宁波市鄞州利峰不锈钢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宝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 士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