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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浙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村。法定代表人:陆××。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东××号。法定代表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