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开、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开,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斗门镇新三江闸。法定代表人:袁国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朝晖,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洪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元,减半收取1573.50元,由上诉人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 岳 虎审 判 员 董伟审判员黄叶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