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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叶某,家务。被告:林某。原告叶某诉被告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乐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