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32号原告:叶某,家务。被告:林某。原告叶某诉被告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乐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