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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江民一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783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华路79号。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永生,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江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13号。委托代理人冯祥,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苹,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薛勇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8元,减半收取6119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金凤人民陪审员  邹忠坤人民陪审员  韦小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