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蓉与周海锋、周吕平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蓉,周海锋,周吕平,王蓉,朱国宏,浙江思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台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杭州杰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158号原告:陈蓉。被告:周海锋。被告:周吕平。被告:王蓉。被告:朱国宏。被告:浙江思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锋。被告:台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吕平。被告:杭州杰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诉被告周海锋、周吕平、王蓉、朱国宏、浙江思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台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杭州杰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蓉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64元,减半收取14132元,由原告陈蓉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