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洪学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洪学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王春燕,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洪学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燕诉被告洪学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燕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燕以与被告洪学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燕负担。审判员 ���向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国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