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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雪谷××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谷××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黄××。被告:雪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雪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