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雪谷××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谷××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黄××。被告:雪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雪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