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舟电××股××司与佘××、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电××股××司,佘××,胡××,张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37号原告:浙江××舟电××股××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80941-4)。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乙。委托代理人:姜××。被告:佘××。被告:胡××。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电××股××司与被告佘××、胡××、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舟电××股××司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舟电××股××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舟电××股××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计3580元,由原告浙江××舟电××股××司负担;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浙江××舟电××股××司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人民陪审员 王金晶人民陪审员 王惠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