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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舟电××股××司与佘××、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电××股××司,佘××,胡××,张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37号原告:浙江××舟电××股××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80941-4)。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乙。委托代理人:姜××。被告:佘××。被告:胡××。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电××股××司与被告佘××、胡××、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舟电××股××司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舟电××股××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舟电××股××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计3580元,由原告浙江××舟电××股××司负担;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浙江××舟电××股××司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人民陪审员  王金晶人民陪审员  王惠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