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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徐军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徐军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7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诉讼代表人:王国才,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波,沙头村263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新堂村。身份证编号:33108119821214755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徐军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信用卡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