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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83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福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宁波市××××福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34-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115-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龚××。委托代理人: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波市××××福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148355-3)。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福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财产保全费1197元,合计诉讼费22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宝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