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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与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16-2号申请人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维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凤娇,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93号。法定代表人朱振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因申请人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碑民保字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西安南关支行的帐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2009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两处银行帐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帐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南关支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