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机械制××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机械有限公司,上××机械制××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1号原告:嘉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体育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熊某某。被告:上××机械制××司,村××楼××室。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械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机械制××司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机械制××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