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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许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许先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7号原告:郑敏杰,农民,身份证号330225196804218614,住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文兴路38号。被告:许先根,农民,身份证号332626196908223370,住三门县小雄镇麻车坑村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杰诉被告许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杰于2009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审 判 员 叶信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