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许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许先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7号原告:郑敏杰,农民,身份证号330225196804218614,住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文兴路38号。被告:许先根,农民,身份证号332626196908223370,住三门县小雄镇麻车坑村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杰诉被告许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杰于2009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审 判 员 叶信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