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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23号被告人李银生、蔡书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生,蔡书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银生,男,1962年8月25日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4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蔡书奎,男,1958年10月24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生、蔡书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银生、蔡书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银生、蔡书奎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窜至本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团结村五组,由李银生用螺丝刀撬掉面包车油箱盖,蔡书奎根据油箱盖锁孔配制钥匙,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价值16000元)盗走。同年9月8日晚,二被告人销赃时被抓获。被盗车辆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生、蔡书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银生、蔡书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生、蔡书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银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银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蔡书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