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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52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建坤与沈建新、褚群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坤,沈建新,褚群芬,任新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520-1号原告:戴建坤,市吴兴区织里镇郑港村戴家港3号。委托代理人:舒文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潞莎,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新,南浔区和孚镇双福桥村先生门10号。被告:褚群芬,南浔区和孚镇双福桥村先生门10号。被告:任新根(系湖州市重兆恒江绸厂业主),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枉港村渔家兜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坤诉被告沈建新、褚群芬、任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坤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新、褚群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建坤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坤撤回对被告沈建新、褚群芬的起诉。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期鸣